澳大利亚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帮助建设了澳大利亚的经济,而且会通过支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来继续改善澳大利亚人的民生。
外国投资带来许多益处,包括:支持现有就业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鼓励创新;引进新技术和技能;带来接触进入海外市场的机会,以及提升我们各行各业的竞争力。
政府基于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利益为准则,审查外国投资提议。相对于机械呆板的法规而言,我们更喜欢这种灵活的方式。禁止一大类别投资的呆板法律在许多情况下也会阻止有价值的投资。采用基于个别案例情况的政策措施则能在最大程度地引进外资的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利益。我们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将携手投资申请者确保国家利益得到保护。然而,如果最终认定某个提议与国家利益背道而驰,财政部长将不会批准该提议。
政府也认同社区对于某些澳大利亚资产的外国所有权的担忧。审查体系让政府可以在评估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时考虑这些担忧。
国家利益测试还承认澳大利亚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在这种体系中,公司对股东负责,投资和销售决定由市场力量推动,而非外部策略或非商业考虑因素。
外国投资政策与法规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以下简称《收购与接管法》)为我们的审查体制提供了法律框架。《收购与接管法》让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审查投资提议以决定其是否违背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
财政部长可以阻止违反国家利益的提议或就提议的执行方式提出条件,以确保不违反国家利益。作出此类决定时,财政部长可以听取FIRB的建议。
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以下简称为《投资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指引,协助他们了解政府实施《收购与接管法》的方式。《投资政策》也识别出需要呈报政府以获得事先审批的投资类别,即使《收购与接管法》看似不适用。
政府期望所有投资者(外国和本国的)遵守澳大利亚的法律并始终维持高标准的行为准则。
哪些人需要申请?
1、外国政府投资者
所有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直接投资之前,均必须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无论投资的价值是多少。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开设新公司或者收购土地权益(包括农村土地的权益),以及勘探、生产或矿权的任何权益之前,也必须呈报并获得事先批准。这与政府的一贯做法相一致。
这些要求的唯一例外情况是外国政府投资者获取土地用以满足外交或领事需求。《收购与接管法》中适用于私人投资者的其他例外情况不适用于外国政府投资者。
外国政府投资者如对投资是否需呈报有任何疑问,就应当提出申请。
关于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更多指引,请参阅外国政府投资者部分。
2、私人外国投资者—商业机构收购
外国人在收购价值超过2.52亿澳元的澳大利亚商业机构的实质权益或管理权之前,应当呈报并获得事先批准。外国人如想收购一家其澳大利亚子公司或总资产价值超过2.52亿澳元的离岸公司的实质权益,也必须呈报以获得事先批准。
根据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议承诺,10.94亿澳元的限额适用于指定投资者(智利、日本、韩国、新西兰以及美国投资者)。然而,如果投资于指定的敏感产业,此类投资者将适用2.52亿澳元限额。
为计算一家商业机构或公司的价值作股份收购,您需要考虑该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或者其全部总资产的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所有外国人,包括指定投资者,均需要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才能投资5%或更多到媒体产业,不论投资价值是多少。
外国人还需要了解,个别法规包括其他要求以及/或者对以下例子中的外国投资实施的限制:
● 银行业的外国所有权必须符合Banking Act 1959(《1959年银行业条例》)、Financial Sector (Shareholdings) Act 1998(《1998年金融业(股权)条例》)以及银行业政策;
● 澳大利亚国际航空公司(包括澳航)的累计外国所有权限于49%;
● Airports Act 1996(《1996年机场法》)限定某些机场的外国所有权为49%,悉尼机场(连同西悉尼)至墨尔本、布里斯班、或珀斯机场任一机场之间有5%的航线所有权限制和互持所有权限制;
● Shipping Registration Act 1981(《1981年船只登记法》)规定,如果船只要在澳大利亚登记,就必须大部分为澳大利亚拥有,除非指定为受澳大利亚经营者特许;
● Telstra(澳大利亚电讯)的累计外国所有权限于35%,而且个人外国投资者仅可拥有不超过5%。
外国人如对投资是否需呈报有任何疑问,就应当提出申请。
更多指引请参阅国家利益考虑因素部分。
3、私人外国投资者—农业/农村土地
当外国人(以及任何合伙人)已经持有的农村土地的累积价值超过,或者提议收购一完成后就可能超过1500万澳元时,就必须就提议收购农村土地的权益获得事先批准。
更多指引请参阅收购农业/农村土地的规定。
外国人如对投资是否需呈报有任何疑问,就应当提出申请。
4、私人外国投资者—房地产
外国人应当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才能收购某些类型房地产的权益。
不论价值是多少,外国人一般需要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才能收购住宅类房地产、空置土地的权益,或在澳大利亚市区土地公司或信托机构购买股份或单元。
外国人如想购买价值5500万澳元或以上的已开发商业类房地产的权益,也需要呈报以获得事先批准—除非该处房地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500万澳元的限额。已开发商业类房地产的例外情况适用于指定投资者,这种情况下,将适用10.94亿澳元的限额。
外国人如对投资是否需呈报有任何疑问,就应当提出申请。
购买商业类房地产的规定以及购买住宅类房地产的规定更为详细地解释了具体的房地产规定。
您应当何时申请?
您应当在任何交易之前递交申请,或者您应当让您的购买合同受外国投资审批的条件约束。在政府通知您其审查结果之前不应继续处理交易。
政府鼓励潜在投资者在递交关于重大提议的申请之前联系FIRB,以便让其对提议作出及时的考虑。政府会以保密方式处理提议(详见保密/隐私部分)。
对于非住宅类房地产提议,如申请包含足够的详细资料,则会根据《收购与接管法》将其视作提议来接受。这包括关于相关方、提议的投资(包括其性质、收购方式、投资价值、时间表以及投资是否为公共的)、投资者计划(即期及远期)的声明以及提议的投资会如何影响国家利益等资料。
本质上不会在12个月之内完成的权益收购的申请一般不会被接受。同样,如果提议在获得审批之后有实质性的改变,就应当提交新申请以作考虑。
申请应在FIRB的网站www.firb.gov.au以电子方式提交。
详情请参阅FIRB的网站www.firb.gov.au。
申请概不收取任何费用。
政府的期望
政府将确保投资不会违反国家利益。如果投资违反国家利益,政府就会干预。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什么是违反国家利益不能以机械呆板的法规来回答。企图这样做的话会阻止有利的投资而且非我们体制的意图。澳大利亚基于个别案例情况的政策措施将在最大程度地引进外资的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
为协助申请者,我们在关于国家利益考虑因素部分提供了关于我们的期望的更多指引。
作出决定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收购与接管法》,财政部长有30天的时间来考虑您的申请和作出决定。然而,财政部长可以通过下达一个临时命令来把这个期限再延长不超过90天。临时命令一般是在提议非常复杂或者需要更多资料的情况下签发。
您会在财政部长作出决定后的10天之内收到通知。决定将会是没有提出反对,因而提议可以继续执行;或者提出了必须遵守的条件;或者反对提议。如果财政部长不反对,您将会收到一封由FIRB秘书处代表财政部长发出的传达这个决定的电邮或信函。
仅根据《投资政策》递交的申请没有时间限制。然而,在可能的情况下,政府同样也会力争在30天内考虑这些提议。
保密/隐私
政府出于意见征询目的可能会与政府部门和机构分享您的申请,包括澳大利亚各州和各领地。然而,政府尊重收到的任何“商业秘密”资料并确保提供适当的安全性。
政府不会把您的申请提供给政府以外的第三方,除非征得您的同意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其这样做。政府将在需要之时通过司法制度捍卫这项政策。
政府还会根据Privacy Act 1988(《1988年隐私法》)和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1982年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尊重由申请者提供的个人资料的隐私。
国家利益考虑因素
评估国家利益让政府可以平衡潜在的敏感度与外国投资的益处。
政府根据个别案例的情况决定对国家利益的影响。我们考虑一系列因素,而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会各不相同,取决于目标企业的性质。投资于重大雇主或者占重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相比投资于较小型的企业,会导致更高的敏感度。然而,投资于有独一无二资产的小型企业或投资于敏感产业也会引起担忧。
投资的影响也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可以推动经济活动的投资—例如通过发展额外的生产能力或新技术—违反国家利益的可能性更低。
在评估任一行业的外国投资提议时,政府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国家安全
政府考虑投资对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与安全利益的能力的影响程度。政府依赖相关国家安全机构的建议来评估投资是否会引起国家安全问题。
竞争力
政府赞同澳大利亚产业之内的所有权多样性,以推动健康竞争。政府考虑一项提议的投资是否会导致投资者获得澳大利亚的市场定价以及货物生产或服务的控制权。例如,涉及一项产品的客户获得高于该产品现有的澳大利亚生产商的控制权,特别是涉及一个重大生产商的提议,政府就会谨慎考虑。
政府还可能考虑提议的投资对相关全球性行业的构成的影响,特别是集合起来会导致扭曲竞争市场结果的情况。特别关切的情况是一项投资会让投资者控制一项产品或服务的全球供应的程度。
The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委员会)也会根据澳大利亚的竞争政策体制审查竞争因素。任何此类审查均独立于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体制。
澳大利亚政府的其他政策(包括税务)
政府考虑外国投资提议对澳大利亚税收的影响。投资还必须与政府在环境影响等相关问题的目标相一致。
对经济和社区的影响
政府考虑投资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政府会考虑任何计划对收购之后重组一个澳大利亚企业的影响。政府会考虑收购资金的性质以及引进外国投资之后,企业保留澳大利亚参与度的程度,以及雇员、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政府考虑投资者执行计划的程度并且确保对澳大利亚国民有公平的回报。投资还必须与政府确保澳大利亚在将来持续成为所有客户的可靠供应商的目标相一致。
投资者的性质
政府考虑投资者以透明商业基础进行经营以及受适当而透明的管理和监督约束的程度。政府还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公司管理方式。在投资者为基金管理人、包括主权财富基金的情况下,政府考虑基金的投资政策及其就基金提议收购权益的澳大利亚企业如何提议行使投票权的方式。
以透明和商业为基础进行经营的外国所有或控制的投资者提出的提议,相比不以此为基础的投资者的提议,引起国家利益担忧的可能性更低。
外国政府投资者
在提议涉及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情况下,澳大利亚政府还考虑投资是否为商业性质或者投资者是否正追求可能违反澳大利亚国家利益的更广泛的政治或战略目标。这包括评估预期投资者的管理安排是否会推动实际或潜在的外国政府控制(包括通过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来自以完全公平交易和商业为基础进行经营的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提议,相比不以此为基础的投资者的提议,引起国家利益担忧的可能性更低。
潜在投资者非完全外国政府所有的情况下,政府考虑任何非政府权益的大小、性质和构成,包括对其作为权益持有者的权利行使的限制。
政府谨慎地审查来自不以完全公平交易和商业为基础进行经营的外国政府投资者的提议。政府没有阻止此类投资的政策但会谨慎审查整个提议,以决定此类投资是否可能违反国家利益。
协助决定此类提议不违反国家利益的减轻因素可能包括:投资中外部合伙人或股东的存在;非关联所有权权益的比例;投资的管理约定;在非商业交易中保护澳大利亚利益的持续约定;以及目标是否将会、或持续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获认可的交易所上市。政府还将在考虑提议是否违反国家利益时,考虑此类投资的规模、重要性和潜在影响。
农业投资
农业的外国投资对发展和创新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可以为本地企业、农村社区以及澳大利亚经济作出贡献。没有外国投资、生产、就业和收入全部均会降低。
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查框架力争在引进外国投资到澳大利亚支持我们的经济,和确保投资不违反国家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适用于在包括农业在内的所有经济部门的投资。
在评估农业的外国投资申请时,政府通常考虑提议对以下方面的影响:
澳大利亚的农业资源(包括水资源)的质量和可用性;
● 土地的取用;
● 农业产量和生产力;
● 澳大利亚持续具有面向澳大利亚社区和我们的贸易伙伴的农业生产可靠供应商的能力;
● 生物多样性;以及
● 澳大利亚本地和地区性社区的就业和繁荣。
基于这些原则,政府致力于基于个别案例情况确保投资不会对澳大利亚全国的农业资源、包括其对澳大利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贡献产生不利影响。
收购农业/农村土地的规定
当外国人(以及任何合伙人)已经持有的农村土地的累计价值超过,或者提议收购一完成后就可能超过1500万澳元时,就必须就提议收购农村土地的权益呈报政府并获得事先批准。
● 农村土地的权益包括收购的以下权益:
——直接(例如,收购法定或衡平法权益);以及
——非直接(例如,收购一家公司或信托机构的实质权益,而这家公司或信托机构有超过50%的资产为农村土地)。
● 现有土地的价值应当以已经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的合理基础计算。如果收购权益的外国人持有拥有农村土地的一家公司或信托机构的实质权益,那么,在计算现有农村土地的持有量时,这些权益的价值就要包括进去。
可以为伴随非农业活动(例如,收购农村土地权益用作修筑管道)的农村土地权益收购计划寻求事先审批。此类事先审批计划会被限于某个特定的金钱价值而且被给予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投资者将不需要为每项收购寻求个别审批,但将会被要求每三个月向FIRB报告之前三个月期间所进行的每项收购的详情。
根据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协议承诺,累计的1500万澳元限额将会适用于所有私人投资者,来自美国、新西兰、智利、新加坡和泰国的投资者除外。来自这些国家的私人投资者受以下(非累计)投资限额所约束:
● 新加坡和泰国投资者如收购一家价值超过5000万澳元的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实质权益,就需要获得事先批准;
● 美国、新西兰和智利投资者如收购一家价值超过10.94亿澳元的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实质权益,就需要获得事先批准。
通过以下方式收购农村土地权益不需要外国投资审批:
● 根据遗嘱或法律而施行的转予;
● 来自政府(联邦、各州或各领地、或地方)或者出于公共目的而成立的法定公司;或者
● 纯粹当作抵押品持有,或者以执行担保权益方式令借钱协议得以生效。
农业用地外国所有权的登记
政府已经宣布其立法的计划,这些法律将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持有农业用地权益的外国人和外国政府投资者必须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登记(不论土地的价值是多少)。
所有现有持股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登记,而任何新权益必须在30天之内登记。如果您符合规定,就需要登入网站www.ato.gov.au/aglandregister(从2015年7月1日起)登记您的权益。
农业用地是指在澳大利亚用作、或可以合理地用作初级产品生产企业的土地。
来源: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批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