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列为首批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地区。试点主要内容包括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方法,对区内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要求外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中资非金融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其全部负债(含当次外债签约额) 不超过其总资产的75%;区内企业借用的外币外债资金,可按规定结汇使用。
该项试点的正式推出,具有重大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要求,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支持跨境融资,让更多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 该项试点是外汇管理部门迅速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首次允许中资企业借入外债并结汇,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同时,在外债管理方面首次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有利于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办理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业务的非金融企业中,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暂不参与试点。
此外,按照区外一般外债管理规定对于特殊行业(如房地产)仍然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仍适用现行区外相关管理规定。按区外现行外债规模管理政策更为优惠的,企业可选择适用区外现行政策,但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该试点对前海承担国家战略、引导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一方面,将有序提高区内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合作,丰富前海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的内涵;另一方面,将为区内企业营造国内最具竞争力的融资环境,切实降低区内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成本,吸引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前海创新创业。该试点与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一起,形成本外币“两条腿走路”的境外融资渠道,真正实现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
截至上个月末,前海区内注册物流企业3425家、信息服务业2772 家、科技及其他服务业4048家,这一万余家企业有望从该试点中直接获益。
前海跨境融资优惠政策解读
前海,全称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诸多企业争先涌入。除了前海自身的区位优势外,前海具有哪些特殊的政策环境优势?
这一切要从2012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即国务院22条)说起。国务院22条主要着眼于财税、金融、法制、人才、教育医疗及电信六个方面先行先试,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力图将前海打造成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前海改革力度很大,创新意识很强,优惠政策很多,本所2014年7月17日曾撰文《从财税【2014】26号文的落地谈前海金融产业的发展契机》重点分析前海的财税优惠政策,以下将重点分析前海跨境融资的优惠政策。
一、跨境人民币贷款
2013年1月,深圳人行下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受理深圳各结算代理行提交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2013年全年,深圳市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备案金额逾150亿元。截止2014年5月,前海跨境贷款完成备案金额累计达271亿元人民币,增长势头迅猛。
(一)什么是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指在前海注册成立的,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内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二)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有哪些优势?
1、内资企业无需申请外债额度。
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内资企业是很难申请到外债额度的,而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新政,内资企业无需向外汇局申请额度,无疑是给内资企业融资拓展了一条新的阳光大道。
2、境外融资成本低于境内。
按照市场惯例,一般香港银行提供境内企业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为4%-5%(如按4%贷款利率计算,相关税费约0.58%),融资成本明显低于境内。此外还有人民币融资规避汇率风险、利率不受人行基准限制、贷款期限双方协商确定等优势。
(三)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用途要求与限制
跨境贷资金用途要求与限制:借款资金的用途要求符合前海产业目录要求,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优先支持进口及对外支付。借款资金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不得购买非自用房产、不得用于委托贷款/购买理财产品。
(四)交易结构
跨境人民币贷款涉及到以下几个交易主体:前海注册企业(借款人)、境外贷款银行(目前为香港地区银行,未来将进一步放开其它地区)、境内结算银行(指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监管机构(指深圳人行)。
一般操作流程
1、备案流程:
1)前海企业向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融资需求,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香港地区银行协商贷款合作事宜;如果前海企业与香港地区银行有直接合作关系,也可以直接与香港地区银行协商贷款事宜;
2)授信方案商定后,香港地区银行对前海企业及项目进行尽责调查,出具贷款意向函;
3)前海企业通过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深圳人行递交前海跨境贷款备案资料;
4)深圳人行出具《备案表》。
2、提款及用款流程:
1)企业与香港地区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在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贷款专户,签订三方协议;
2)企业向香港地区银行申请提款,并向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贷款流入资料;
3)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前海贷款有关规定审核资料后通知香港地区银行划款并完成入账手续;
4)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对外支付,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香港地区银行审核通过后对外支付。
3、还本付息流程: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及完税证明后经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汇出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五)跨境人民币贷款担保问题
根据《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随着2014年6月1 日,新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正式开始实行,该规定放松了对跨境担保的审批,拓宽了跨境担保的方式,为跨境人民币贷款担保提供了便利。本文提到的交易模式属于借款人在境内、贷款人在境外的情形,此种借贷模式下担保应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提到的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具体担保方式也由传统的银行保函担保扩大到机构和个人保证担保、物权的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
二、对港发债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明确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批准深圳前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可在香港发行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是注册在前海合作区内的第一家获批准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企业,也为今后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赴港发债打开了一条通道。
三、设立母基金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明确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在2013年2月21日前海部际联席会议上,人民银行表示,支持设立母基金,同意在境外募集人民币资金调回境内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3月12日批复原则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并可将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投向前海使用;母基金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到该委备案。商务部表示:同意前海母基金在投资子基金比例不超过后者基金规模10%的情况下,子基金视同内资管理,但不应涉及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前海管理局已草拟母基金设立方案,前海金控、国开金融已着手成立筹备小组,开展工作。(摘自前海深港合作区及网络公开信息)